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举报者须知
作者: 发布时间:2007-09-27 02:42:25 来源:发改委 【关闭

尊敬的举报者:
  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14号令《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》的要求,请您在进行价格举报时,需要提供以下内容:
    一、 您的地址、姓名、联系电话、邮政编码等;
    二、 被举报人的名称、地址等;
    三、 具体的举报内容、有关证据。
您举报的以下情况不予受理:
    一、 不属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;
    二、 没有明确被举报人的;
    三、 超过《行政处罚法》等法律规定时限的;
    四、 已经向行政机关申请复查、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;
    五、 不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的;
   第五条规定包括:举报人购买或者接受的商品和服务是法律、法规明令禁止的;举报人举报涉及的预付款或费用不违反法律、法规和规章规定的;经调查,举报人故意捏造、歪曲事实、诬告、陷害他人的;举报人无理纠缠、侮辱、殴打、威胁举报工作人员,影响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,致使无法受理的;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进行的价格举报;对同一价格违法行为已经做出处理,且无处理不当而举报人进行重复举报的;其他不应当受理的举报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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